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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宣城:安徽宗先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单位裁定不公
2025-09-20 17:45:52 / 我要吐槽AD2
我是宗守国,来自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思佳花园,我要反映的是关于本人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相关单位裁定不公的问题。以下为具体反映事实与原因:我与宣城新广国际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新广公司)、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达公司)、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 二审判决未依据一审鉴定报告:一审依法通过摇号选定鉴定机构,该鉴定报告是合法有效的,应作为判决依据。然而二审工作人员却未依据一审鉴定报告判决,且没有合理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规定,在争议事实范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有关单位依法摇号抽选中证房地产评估公司依据监理公司审核价出具的鉴定报告于法有据,但二审工作人员却对此不予采纳,存在不合理性。2. 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及二审判决对其采信的问题:二审有关单位在判决中对审计报告的认定存在错误。一方面,本案中审计报告未经业主、投资人、施工单位等几方主体签字确认,按照正常程序,该审计报告并不合法。但二审工作人员在判决中却对不合法的审计报告予以采信。另一方面,宣城市供销社与广恒公司《“BT”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决算以审计报告为决算依据,一审也是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审计报告判决,但二审有关单位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持审计结算。3. 二审判决对合同约定的违背:二审工作人员在判决中对合同约定的理解和运用存在错误。例如,在关于汽油、柴油价格调整的问题上,协议、文件、结算会议纪要等均有约定可以调整,但二审工作人员却以协议中未明确“应该”或“必须”调整为由,认定审计时不予调整是正确的,这违背了甲乙双方的约定,也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4. 二审判决对监理审核价的不合理运用:在另案(2021)皖民终1073号中,二审相关单位以监理单位在工程签证单上盖章签字为由,对该项工程款予以认定,按监理审核价作出了判决。但在我的案件中,虽然监理审核价也有相应依据,且新广公司、宣城市市政局已按监理审核价支付了合同比例的70%工程款,但二审有关单位却未将监理审核价作为结算依据,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二审有关单位有枉顾证据、随意判决之嫌。恳请上级单位重新审理,几十个农民工家庭盼望合理判决尽快拿到血汉钱!我的具体反映请求:1. 恳请上级部门及主管领导督促相关单位,重新审查本案,纠正二审的错误判决,按照一审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总价确定判决结果。2. 恳请上级部门及主管领导督促相关单位,依法查清新广公司应支付给我的工程价款,并从竣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基准利息计算至新广公司付款之日止,维护我的合法正当权益。最后,我郑重承诺,以上所反映内容真实可靠,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衷心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我的诉求,全面审查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符合情理的裁决。免责声明:本稿件内容由微博转发,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如有侵权或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处理!现在就有这样的违法坑害老百姓的法官
请广大网友评评黑心法官,害的我们农民工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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