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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五问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燃料(万佳园)加油站无照经营

2024-08-31 20:07:40 / 我要吐槽 查看是否已被百度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谷歌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搜狗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360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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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何为无证无照经营1、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只取得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2、参考知名人士老梁分析,“成品油零售经营办理证照的先后顺序是这样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按此思路,该站应该是先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再办理营业执照,最后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也就是说没有危化品经营许可是办不出来营业执照的。根据市商务局受理后的官方回复,“2024年8月14日经现场核查,该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4年2月7日,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为2024年3月19日,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证日期为2024年4月10日”,也可以印证该顺序是正确的。那么请问,营业执照既然是2024年3月19日办理出来的,那么2024年2月8日-3月18日这期间的经营又算是什么?而且据该知名人士分析,危化品经营许可和成品油经营零售许可,前者是前置许可,后者是后置许可。那更加确信了只有先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才能开展后续的工作,包括办理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3、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关于无照经营的定义,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只取得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是说,该站(经营者)24年2月7日取得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只取得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核准日期为24年3月19日),擅自从事经营活动(24年2月8日)。综上,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法条释义、时间顺序以及知名人士的分析,该站的非法行为完全符合无照经营的法律定位。二问:何为营业执照1、营业执照是行政审批部门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2、营业执照的日期有三种,分别为登记日期、签发日期、核准日期。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签发日期即为登记日期。但是,营业执照核准日期是指企业获得市场主体资格的日期,即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并获得经营许可的日期。这个日期标志着企业可以正式进行经营活动,享受相应的市场主体权利,并承担相应的市场主体义务。营业执照核准日期的作用在于帮助公众了解企业的经营合法性和经营状况,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营活动,3、根据查询,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22日,但营业执照核准日期为2024年3月19日,即从核准之日起方可开展经营范围内的内容,在此之前的经营均为无照经营。三问:何为许可项目1、营业执照上的许可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2、据此,结合营业执照办理的相关规定,该站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的许可项:成品油零售,应当作为一个单独的须经批准的项目对待,如果未经批准是不能进行经营的,这与一般经营项目是不一样的定义。3、如果贵局仅以前期有营业执照而否定后期未经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只要有营业执照无须考虑一般经营项目还是许可经营项目,都可以正大光明不受约束的经营,因为后期无论多久都可以去补办,且补办之前都可以经营。四问:老梁的观点与无照经营有什么关系市场监管领域知名人士老梁的观点,主要涉及的是柴油无证销售、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等事项,并不涉及无照经营的问题。而且老梁的观点也只是个人的观点,并不代表法律法规,目前全国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于非法经营的打击查处力度空前绝后,均取得了让人振奋的成绩。五问:为何不直面问题1、作为职能部门为何不能秉公执法,公正处理,一而再再而三的援引知名人士的个人观点代替法律法规,一味地为该站逃避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找理由、找借口、找方法、找路子。其中是否涉及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公器私用,难免让人遐想。2、该站所涉问题不仅涉及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该站无照经营成品油、无《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书》,涉嫌偷税漏税、涉嫌非法经营/危险作业罪等,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实相关问题后依法应移交相关司法税务机关,为何在查实上述事项既不做出行政处罚,又不移交司法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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