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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丹东市中级法院2020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有2个明显的错误

2024-05-03 06:51:21 / 我要吐槽 查看是否已被百度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谷歌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搜狗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360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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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中级法院2020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有2个明显的错误1、判决依据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判决书第10页,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被告宽甸县政府的证据不予认可,理由:“没有原件,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而且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没有提交,在本案中提交不合法,属于非法证据,请法院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但,判决书却采信了非法证据,认定“被告宽甸县政府1-2号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依法予以确认。”对不采信原告质证意见没有作出任何叙述。2、应采信的主要证据的证明目的不采信,反而站在被告的立场上为被告证明:原告举证的3号证据是“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附件《征收土地方案》。证明:社会保障费用:213.1188万元,社会保障安置93人。足以证实原告“请求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给予原告及家庭成员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判决却认定: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但该证据可以证实对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用土地补偿款已全部支付给村民,村组集体未进行提留”。判决没有对不采信的理由、依据作出叙述,反而为被告证明。这完全是站在被告的立场上为被告证明。这样的判决怎么能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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